有人認為家是講愛的地方,但當愛消逝,在離婚問題上就需講道理。好聚好散并非普遍現象,很多人會選擇起訴離婚。以下是起訴離婚的相關條件:
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。事實婚姻指的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公布實施以前,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。
依據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條規定,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。不過,女方提出離婚的,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,不受此限制。
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,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,沒有新情況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,不予受理。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,沒有新情況、新理由,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。
總之,起訴離婚需滿足一定前提條件,同時存在男方不得起訴和法院不予受理的特定情形。